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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供稿: 外国语学院团委 时间: 2010-11-19 次数:

一、总纲

外国语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服务的在校大学生组成的,以"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行动准则,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高青年学生的综合素质,推动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为目标的学生团体。本协会在学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组织任务

第一条:本协会以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校内各项规章制度,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思想。

第二条:本协会以全心全意为全校师生、社区居民服务为宗旨,加强学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适应性,激发学生关心学校,热爱学校的积极性;鼓励他们积极投入到学校所需要的工作中来,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重点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本协会以实干为基础,将自己办成一个充满活力,富有朝气,具有青年特色的,在校内外有较高影响的高水平学生团体作为奋斗目标。

第四条:本协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实事求是,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

三、组织结构

第五条: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秘书长一名,构成理事会。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下设秘书组、策划组、公关部、宣传部和服务队,人员的产生实行推荐与竞选相结合的办法。

四、会员

第六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本协会义务的本科生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

1、有参加协会会议和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2、享有协会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在协会的各项内部会议上参与有关协会工作,协会发展计划的讨论,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及进行监督与批评。

4、协会讨论及决定对会员进行纪律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人员可以为他作证。

5、对协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者,在坚持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在协会的各类会议上提出,讨论解决。

6、具有评优与被评优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团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及协会的纪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宣传协会,扩大协会的影响力。

4、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改正错误和缺点,自觉维护团结,坚决反对协会内部的一切派别和小团体组织。

5、坚持个人服从集体,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奉献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

第九条:协会会员应准时参加会议,不能无故迟到与旷会,有事须提前请假,并向理事长提交书面请假条。

第十条: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应当经所属组织讨论,上报理事会后,再宣布除名。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屡次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不做协会所分配的工作被认为自行脱会,理事会有权对其除名。

五、纪律

第十一条:协会的纪律是协会全体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协会的团结、统一、稳定、协调的快速发展,顺利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

第十二条:协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自觉接受协会纪律的约束。

第十三条:协会组织中有违犯反律的会员,按照错误的情节的性质与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警告、通报批评、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五、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有学校拨款、企事业单位赞助等。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经费管理由各级协会的秘书处负责。

六、附则

本章程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外国语学院团委

200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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